1、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合作社是否设立监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而由合作社章程规定。监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