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合并的流转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2.企业合并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合并的契税处理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