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由政府管辖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从业人员自愿参加,经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2、在区划范围内,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含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经履行入会手续成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员。主要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组成的各行业组织和地方经济组织可吸收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各区(市)、县的个私协会经履行入会手续是本协会的团体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