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存续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各方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与哪个或哪些公司合并、合并的方式和资产合并的基准日。
(4)合并协议。
(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6)修改后的存续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
(8)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各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9)合并后存续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10)新股东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名录》;
(11)被吸收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2)营业执照。
被吸收公司的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和解散的决议;
(4)合并协议;
(5)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
(6)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