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窗口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资登记综合进件窗口;
2、申请主体
3、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公司减少或者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签署)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减少或者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