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生效后,对受要约人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受要约人并没有必须承诺的义务,而是仅仅获得了承诺的权利。因为任何人都不得单方给他人设置义务,如果使要约对受要约人有拘束力的话,相当于是要约人单方为受要约人设定了义务,这显然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实践中应当注意:受要约人在接到要约后,完全可以置之不理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受要约人的沉默不作为也不能推定为承诺,即便是要约中作出明确说明,该说明也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要约中载明“受要约人应在5天之内作出明确的拒绝,否则视为承诺”,该项规定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