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合同可以约定附条件。但是,当事人不得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