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的法律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
2.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1)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
(2)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人必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以合伙为职业和谋生之本。若相互之间无共同经营之目的与行为,则纵使有某种利益上的关联,也非合伙。
(3)合伙从事的行为一般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
3.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则既可按对合伙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盈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盈利,当合伙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其出资比例如何),即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