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应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在申请注册图形商标时,标样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作为商标注册。
(3)符合《商标法》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