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使用对象不同所作的划分,商品商标是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而服务商标则是服务提供者标明其服务并与他人相区别的标志。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使用目的不同所作的划分,并且是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方始列入。对于这两种商标的使用目的,也就是其各自的特征,由法律加以确定,不容混淆,很明显的一点就是集体商标只限该集体成员使用,非该集体的成员不得使用,而证明商标是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的他人使用。
3、平面商标、立体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构成形式不同而作出的划分。在我国,由于国内的需要和考虑了国际上的情况,因而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做出的规定,按照这项规定,我国受理注册的商标为视觉商标中的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立体商标就是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