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隐名股东”显名虽然不能直接等同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能直接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外部转让的规则,直接认定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但应当制定“隐名股东”显名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保护公司的人合性。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如果需要对外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但不管是《公司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隐名股东”显名时,其他股其他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进行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民纪要》28.【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股东”显名时过半数的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公司的人合性的特征,不能轻易让“新的股东”加入公司。尤其在公司的交易对手知道“隐名股东”显名后,可能影响到交易对手的商业判断,造成商业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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