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直接债务融资产品发行和交易过程中,除非遭遇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大多数债务违约均是由发行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要求在融资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融资券投资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市场公开披露,但是何为“及时”,以及计算“及时”的起始时点有待进一步详细确定。两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及时”的定义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同时,发行人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影响融资券投资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或相关内部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3.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此外,发行人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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