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与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受理中心受理的材料,将按照规定的程序送交进行资料实质性审查和现场检查验收,审查应在30日内完成。
(三)决定:所有审查程序结束后,作出是否授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颁证: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