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凡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其中凡属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凡属软科学的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是获得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优秀项目。
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
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子项。若某子项成果确因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它生产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时,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须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方可单独申报奖励。但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并获得何种等级奖励;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亦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如总项目中某子项成果,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但仅适用于本项目,则不可单独申报奖励。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原则上应待其完成后,整体申报奖励。
某一重大项目,虽然取得成功,但其局部技术或装备仍必须从国外引进,则该项目申报奖励时,其奖励等级不宜过高,并应在申报书中写明引进的有关技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