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哆啦A梦那个被抢注了12年的商标终于被宣告无效了
1969年12月1日,《哆啦A梦》(DAEMON)漫画作品出版;1979年4月2日,《哆啦A梦》(DAEMON)电视连续剧播出;1986年,《哆啦A梦》的动漫作品登陆中国大陆地区;1991年,《哆啦A梦》动画片开始在中央电视台播放;
那个时候的配音里:
哆啦A梦不叫哆啦A梦,叫机器猫;
男猪脚大熊不叫大熊,叫康夫;
爱欺负人的胖虎不叫胖虎,叫大熊。
直到1995年的时候,日本版权方才在中国申请了第一个“哆啦A梦”的商标。以此为元年的话,在中国,哆啦A梦才24岁正青春呢!
但话说回来,这也是版权方的“跨国保护”有点差强人意的体现啊……而这样“滞后”的商标保护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商标都被勤劳的国人抢注了……
今天的主角就是这个申请于2007年的商标,第35类!很重要的一个类别。
35类万能类别岂能容他人染指?版权方当然是在该商标初审公告期跑去提出了异议!
2007年,曾某提交商标申请;2024年,哆啦A梦版权方提交商标异议申请;2024年,初审公告;2024年,继续异议复审;2024年4月28日,注册成功;2024年,哆啦A梦版权方申请商标无效;2024年12月,商评委宣告商标无效;
这个商标已经活了快9年了....
商评委给出的无效理由是根据修订前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判决书称:
“申请人所主张的知名动漫作品名称权,虽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但当动漫作品的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能够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动漫作品相关公众有可能将其对于动漫作品的认知与情感投射于动漫作品名称之上,从而对其结合的商品或服务产生好感以及信任感。”
也就是说,这项在先权利,即是所谓的“知名动漫作品名称权”。
虽然哆啦A梦的这一次维权经历这么多年终于获得成功,但由于其最早在中国大陆地区引进时,曾经使用过“机器猫”这样一个译名,在台湾又被翻译成“小叮当”,因此,恐怕对于哆啦A梦版权方而言,还是任重而道远的。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哆啦A梦那个被抢注了12年的商标终于被宣告无效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