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在商业秘密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引进中,都可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另一方可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侵权形式作了详细规定,它是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理想途径。
(三)民法典。商业秘密作为一项财产权且商业活动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理应受民法的调整。
(四)劳动法、公司法。劳动者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对雇主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五)刑法。我国刑法中对侵害商业秘密作了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