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申请人登陆相关网站,在网址中提出申请,填写资料。
(2)受理
实施机关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在网上签收;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告知的,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办理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补证登记、换证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登记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
(4)获取办理结果
审查通过后,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质监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