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经许可在网页或网店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在商标法上存在对商标叙述性正当使用得情形,构成此情形的不认为是侵犯商标权。商标叙述性正当使用是司法实践中早已认可的规则,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但是,由于大多数人非专门从事商标法业务不清楚规则,以及第五十九条并未对叙述性正当使用的合理限度做出明确规定,造成实践中裁判尺度存在一定的争议。叙述性正当使用,也称指示性合理使用,指使用者在经营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的商标,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用途、服务范围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虽然商标叙述性使用指向的是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但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其对商品或服务的用途、功能、特性等叙述性的描述并不会令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