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的效力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界定:
一、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确认问题
股东会决议是持有法定比例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就特定事项所作的集体意思表示,股东会决议一经做出,即被拟制为公司的意思,对全体股东、经营者甚至未来加入公司的股东具有约束力。
二、股东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性认定
股东会的召开,不仅要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全体股东,且应以一定的方式有效地通知股东。
三、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常见情形
1.无权处分股权的。
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
3.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
4.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5.超越股东会职权的。
6.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
(二)涉及公司自治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不宜认定为无效。
1.涉及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管理范畴的事项,如果议案经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应认定有效。
2.涉及公司人格存续的,应认定有效。
3.不涉及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事务,应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