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的形式:
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定期会议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3.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的召开和通知:
1.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后续的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第4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股东会的决议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下列决议的,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