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外资并购的审批机关:外资并购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股权并购应当提交的文件:
2、审查批准:未涉及过于集中事项审查昕证的,批准机关自收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办理股权并购的外汇登记于续:在股权转让方所在地办理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出具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对价支付到位的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4、变更登记设立
5、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