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如下情况: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中,客户的需要、交易习惯、意向、结算方式等显然不能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此类秘密信息为被害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被害人对此类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与行为人之间签署了保密协议条款,故客户名单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行为人违反与前单位的保密协议约定,使用其所掌握的前单位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与原客户进行业务往来,给前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的,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所造成损失时,以涉案客户的贸易量分别乘以被害单位与相应客户的营业利润率,合计作为权利人损失,但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应当扣除行为人为开展贸易而向中间联系人支付的合理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