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对商标驳回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