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实行按商品、按地区分级发证的办法。
2、执行审批并签发出口许可证的机关为:
(1)国家外经贸部及其派驻在主要口岸的相关办事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3)经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
3、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2)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