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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何该行使知情权

2024-01-16147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之一,且我国《公司法》采取了封闭性列举的规定方式,明确界定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在我国,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尚处于初级阶段。目前的司法实践操作中,股东知情权如何行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界定:
1、正当目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既要考虑股东利益保护,同时也要考虑请求查阅与公司成本及风险之间的平衡。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一般要求股东就查阅的原因尽可能具体阐述。股东陈述的事由必须合法,且不存在违法违反国家政策及公序良俗现象,并与股东利益存在切身的利害关系。
2、举证责任的分配:股东必须举证证明其查阅公司账簿等资料正当事由的存在,如股东股权转让、盈余分配、公司业务相关及其与股东利益存在因果关系等原因。如公司认为,股东查阅账簿系出于违法交易、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原因、竞业可能损害商业秘密等事实,则这一举证责任应由公司来承担。
3、主体适格:股东查阅权的主体资格只能是公司股东,但实践中股东又有隐名股东、挂名股东、新任股东及原任股东之分,并非所有股东皆可以行使该查阅权。实务中,从笔者目前查阅的案件中,法院几乎都认可隐名股东的查阅权。但这些案件的在认可隐名股东查阅权时,都无一例外的附加了一些条件,即对于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知悉其是实际股东,并在事实上认可其股东身份,则享有包括查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
4、前置程序的限制:《公司法》也规定股东应先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其正当目的。只有股东履行了该前置程序后,公司仍然拒绝股东的合理请求,内部救济规则用尽,此时司法救济才得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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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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