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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欠债,总公司有补充偿债义务

2024-01-16137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不能独立行使民事行为,只能以总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以其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欠债,总公司应该偿债,法人对其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同列为当事人资格的诉讼主体,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于分支机构的当事人能力予以确认。由于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自己名义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当的民事活动的法律特征,其完全可以作为合同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参与相应的民事活动。但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毕竟不能与法人相比,其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不完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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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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