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1)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按照国家对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规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包括特殊工种人员,这类人可按相关政策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正常退休待遇。
(2)自谋职业人员。分两部分人员:
一是在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可以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由于此类人员再就业比较困难,国家对该类人员进行政策性支持与帮扶,在得到当地劳动部门的认定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个人或接收企业可享受再就业的诸多优惠,详细情况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中心咨询。
二是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是按照工龄计算领取经济补偿金。该类人员在企业破产事业后,除领取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对于失业保险期满后仍然无法就业的困难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
(3)破产重组重新竞聘上岗。利用关闭破产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在安置职工时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或以一次性安置费折算成重组企业股份,由职工持股,由此职工身份从原有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国企身份)转变为改制重组后的混合所有制职工(混合身份或民企身份)。
(4)由政府、社区或其它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再就业。破产企业所在地,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通过采取再教育、转岗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系列措施,帮助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以上工作岗位及公益性岗位工资都不是很高,主要是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5)其它企业招聘、调动及录用。破产企业职工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就地在其它相关类企业进行调动就职或通过个人关系直接应聘至其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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