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让股东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股东拟转让股份的价格条件,并给予其他股东不少于30天的答复期限,要求其予以明确答复;其他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当然这可以与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同时进行。如果出让股东未尽通知义务,其他股东可以在第三人作为股东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将会指定一定的期限(一般为15日)由原告与出让股东就价格条件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法院将会根据相关事实确定转让价格,征求原告意见后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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