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只要满足法定条件,经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不能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只有劳动者不同意的,才能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除了前面讲到的,可以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一种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