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种劳动合同的变更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口头协商一致的情况。如一概否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容易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应赋予一定程度上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上海允许非合同形式变更,规定变更的书面形式包括工资单、通知等可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形式。江苏允许合法合理和非合同形式变更,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或书面约定调整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但需对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允许实际履行变更。浙江允许适当变更,规定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劳动者应服从安排;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变更,且对报酬及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应服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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