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图书馆档案馆等可否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图书馆档案馆等可否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此,我们应该注意:
(1)上面所说的复制作品仅限于本馆收藏的范围。
(2)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均可作此种复制。
(3)复制的目的在于本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不得用于借阅、出租或者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