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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档案馆等可否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2024-01-06322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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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档案馆等可否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此,我们应该注意:

(1)上面所说的复制作品仅限于本馆收藏的范围。

(2)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均可作此种复制。

(3)复制的目的在于本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不得用于借阅、出租或者出售。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图书馆档案馆等可否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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