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有:(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