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一般保证的条件如下:
1、符合一般保证的形式:
(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3、有效的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