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1、“使用在先”的含义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用于同一品种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之间的产品生产或销售日期的先后,其生产和销售日期在先的,称为“使用在先”。采用“使用在先”的做法实际上是通过使用,获得商标专用权,先使用者可优先获得专用权。
2、“使用在先”原则。其特征是,商标的专用权只决定于商标的使用,注册只不过是增强其效力而已。“使用在先”的原则保护了首先使用者的权益,但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这就是获得注册的商标没有稳定性。任何使用在先的商标,尽管后来已停止使用,但仍可对使用在后,但已获得注册而且业务范围广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出异议,从而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转。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