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包括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等。
由此,著作权法赋予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其中4项为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7项为财产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此外,著作权法对于作品传播过程中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主体也给予了一定的精神和财产权利,学理上称之为“邻接权”。邻接权的主体主要包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播放者和广播组织。
例如,表演者享有禁止他人未经他们同意而对他们的表演进行录音、直接广播或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唱片制作者有授权或禁止他人复制他们的唱片和禁止擅自复制的唱片进口发行的权利;广播组织享有授权或禁止他人转播、录制和复制他们的广播节目的权利。
原则上,凡未经作者或邻接权人许可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就是法律定义的「侵权行为」。
我们在年会上使用他人的每一首歌曲,其中至少包含了词曲作者享有的一系列著作权,也可能包含了歌手和唱片制作者的邻接权;如果使用的是MV,即以类似电影手法拍摄的音乐视频,那么还会涉及到MV拍摄者对音乐视频享有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