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户和平台关系错综复杂。
由于用户需要借助平台来扩大影响力,平台需要借助用户来增加流量和吸引更多用户,所以二者之间存在一种复杂的共生关系。从法律上来说,用户分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是否商业行为,需要结合个案来认定,但是是否商业行为与案件侵权事实认定的关系不大,很多人对权利人不追究个人用户责任存在误解,认为个人用户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商业使用,不构成侵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实际上因为上传侵权信息被判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用户在平台发布信息,多数情况下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是平台对于这些信息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也会引起侵权泛滥,目前法律对于平台方责任缺乏有效的约束,因为平台没有事先的审查义务,可以根据避风港的原则免于承担赔偿,但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平台还有一个义务: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指的是当侵权行为特别明显时,以至于平台商不可能不注意到的情形下,平台上应当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关系定位复杂。
在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和赔偿数额方面,仍然存在着各种争议,而且目前这类涉网络案件的送达普遍存在困难。在责任承担方面也存在争议,不同行为的定性和归责截然不同,而同一行为在不同情境下也有区别,其中还涉及到用户和平台之间的约定的问题,还有诸如赔偿数额的高低,诸如此类争议很容易将简单的侵权问题复杂化。
3、权利人和侵权人心理错位。
侵权人需要通过发布信息来扩大影响力,但是对于版权的漠视和对权利人的不尊重几乎达到野蛮的程度,可以为了宣传自身形象,将权利人的水印和署名抹去,重新发布,这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而发生侵权后,侵权人不仅不检讨自身的侵权过错,反而指责权利人没有事先通知,或者责备权利人索赔高额赔偿,或者指责权利人没有声明禁止传播,甚至声称自己传播作品扩大了权利人的影响力,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令人叹为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