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正常申请工作组提供的相关低质量申请线索,以及初步审查中积累的有关发明人、申请人、联系人(黑名单)线索。
2、同一申请人或同一发明人或同一联系人名下有大量申请,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如同一申请人的专利申请领域众多,且申请人为初创公司的,或其他能证明其无相关研发能力的情况;如同一发明人的专利申请领域众多,且相关领域收专业限制的,或其他能证明其无相关研发能力的情况;同一联系人名下的申请人众多,且申请人之间没有相关关系的,或联系人地址跟申请人注册地明显不符的。
3、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极其简单或保护范围过大或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极其复杂或保护范围过小或者是用复杂技术解决简单问题。
4、说明书中发明内容、具体实施例和权利要求的内容基本相同(三位一体);说明书附图结构非常简单或不符合制图规范。
5、短时间内集中提交的数量较大的批量申请,申请主题相近或撰写方式简单雷同,例如中小学生、医疗器械等方面的批量申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