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1、申请条件: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申报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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