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不能一概认定无效。对于未经法定程序即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对外担保,也不能一概认定无效,也应分两类情形:一类是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是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否则就是无效;另一类是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的身份,或公司是为其他股东或个人担保,即使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也不宜简单认定无效。因为《公司法》第16条规定中对决策机关的要求,旨在明确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并非对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限制。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公司”,而不是公司内部的有关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均不构成权利的“行使主体”。无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由哪个机构形成决议,参与担保关系的只能是“公司”,而非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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