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若招聘人对员工侵吞公款不知情且未参与,则不用负责。
根据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招聘职责并不属于前述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之一,也不属于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不能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招聘人与员工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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