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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在实际使用中的解读

2022-04-19131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规定表明,如果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岗位、工资、工作时间、社保待遇等劳动合同内容,劳资双方必须形成合意而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该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有权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但须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如果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才能够按照法定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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