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合理延长试用期。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反复设定试用期试用劳动者、试用期间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条款虽然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非必备条款,但是一旦写入了劳动合同之中,那么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严格地遵守执行。
试用期的作用是双方“磨合”与“考察”,当某些情形发生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法达到“磨合”与“考察”的目的,那么应当允许双方就延长试用期进行协商。
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病假、产假、婚丧假等合理假期的情况,造成用人单位无法进行完整考察劳动者。另一种不常见的情况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发生暂时停业等情况,劳动者无法清晰了解用人单位,无法判断是否需继续在单位留任。那么此时,双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依据“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进行变更试用期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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