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1)约定工期
勘察合同中一般以具体日期的形式,明确约定勘察开工以及开工到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导致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应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违约条款。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时,工期应顺延。
2)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由发包人、勘察人通过协商约定收费额。
3)付费方式
①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可抵作勘察费。
②对于后续勘察费的支付,在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比例(以预算勘察费用为基数)支付勘察费,而在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剩余的全部勘察费。而对于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双方还可约定,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当实除勘察进度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工程进度百分比时,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一笔约定比例(以预算勘察费为基数)的工程进度款。
③对于后续勘察费的支付,可按具体的时间或实际工程进度,以合同规定的比例(以合同总额为基数)分多次支付工程进度款。
④因发包人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时,除延误的工期需要顺延外,因变更导致勘察人的经济支出和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并在合同中约定变更后的工程勘察费用的调整方法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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