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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不得接受哪些股票作为质押物?

2024-01-19137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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