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1、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于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当期费用,不论长期股权投资支出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人投资企业的费用或收益。即税法规定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在按照会计制度进行分期摊销,抵减投资收益的时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扣除。当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依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一定的期间摊销计入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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