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本商标转让时,转让商标有两个及以上的指定商品的,可以按每个指定商品予以分开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若被分开指定的商品与其以外的任何一个指定商品想类似时将不在此限;
2、日本商标属于联合商标的,不能单独分开转让;
3、日本商标转让完毕的,需要按照通商产业省命令的规定,在日报上公布其受让商标权的事实;
4、日本商标转让的,除继承等一般继承除外的,商标权已经发生转移,需要按前款规定公布日起,必须经过三十天后方可以注册;
5、日本商标转让时,商标权属于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或其机关,以及非盈利的公益团体的,不得进行商标权转让;
6、日本商标转让时,商标权属于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其机关,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团体,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除随同其失业者外不得移转。
注意事项:以上内容源自日本商标法——中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