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按规定组织清算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承拍相应民事责任。
1.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大意十看行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外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拍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