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1、合伙人的追偿方式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约定了损益分配比例,则从约定;如果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则按出资比例负担损失。
2、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3、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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