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