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合并公司终止其存在,丧失其法人资格。
在新设合井的情况下,原公司均主动丧失法人资格; 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兼并公司继续存在,被兼并公司自动丧失法人资格。由于合并前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并后公司概括继受,无论是在新设合并还是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原公司之消灭均无须履行清算程序。
2. 合并前公司的股东变成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股东倘若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决议持异议,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股权。
3. 权利义务的概括承继。
因合并而消灭的各家公司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资产和负债,一概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继受。消灭公司的财产也要依法办理权利移转手续。这种继受不仅在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与被合并公司之间生效,而且对第三者也产生法律效力。